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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告客户书
Author: Date:2010-8-29 3:38:39
尊敬的客户:
您好!
近日,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得到有关部门通知:中国海关总署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我们预计该《公告》会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如下影响:
1. 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
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
人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 由于取消了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
400元人民币以下的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 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的的货物的通关将有可能产生一定延误。
为将《公告》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我们希望您在如下方面给予配合:1. 尽快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找到具备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的代理人。
2. 提供快件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协助我司完成商品归类。
中外运敦豪将会与海关总署和其他地方海关保持联系,密切关注相关变化并及时与您沟通。同时,我们计划
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调配资源,以求将可控的影响减少到最小。中外运敦豪将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
优质、快捷的服务。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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