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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快递邮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邮政管理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的要求,特别邀请省人大、省法制办以及省相关部门领导,在这里召开广东省宣传贯彻《邮政法》座谈会,目的就是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邮政法》,进一步听取和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支持邮政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此,让我代表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对各位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邮政业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面,我结合广东邮政业实际,就《邮政法》宣传贯彻工作向各位领导进行简要的汇报:
一、《邮政法》出台背景
原《邮政法》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公布施行20多年来,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5】27号),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于2006年底实行了邮政政企分开。根据邮政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原《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因此,《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修改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几年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以及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反复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个有关部门、单位和上海、广东等20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专家、用户等各方面意见,借鉴其他国家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原邮政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形成了《邮政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国务院2008年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8年10月和2009年4月对《邮政法》进行了两次审议并通过。
二、《邮政法》内容简要说明
修订的《邮政法》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邮政法的章节条款从原来的8章44条增加到9章87条,字数从原来的3469字增加到9357字。现就主要修改的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已经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重新组建。新邮政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
修订的《邮政法》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一是规定了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二是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业务范围;三是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
(三)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市场准入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快递业务加强监管。修订的《邮政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明确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四)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甚至出现空白的实际情况,修订的《邮政法》从六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安全监管、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
(五)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
修订的《邮政法》将邮政企业的业务资费分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做了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六)修改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
修订后《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具体方案。
(七)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订后的《邮政法》将原《邮政法》“罚则”一章修改为“法律责任”,并从三个方面做了完善:一是修订的《邮政法》中增加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赋予邮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是对修订前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规定了处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外,对原《邮政法》还做了其他一些修改,如在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邮票发行业务;增加了邮政企业办理义务兵通信、国家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了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邮件损失的赔偿限额等。

三、我省邮政业运行情况
《邮政法》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借此宣贯座谈的机会,向在座的领导汇报一下我省邮政业的基本运行情况。
根据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2006年9月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正式组建成立,广东省邮政完成了政企分开。原广东省邮政局的政府职能由省邮政管理局履行,企业经营管理任务交由省邮政公司承担。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等。2008年3月,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国家邮政局由原信息产业部管理划归新成立的交通运输部管理。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成立近三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邮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秉承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理念。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邮政法制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撑体系基础上,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安全监管、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邮政业发展,积极构建了公平有序的邮政市场环境,有效地促进了我省邮政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2008年,我省邮政业业务总量达到248.3亿元,占全国的17.7%,同比增长28.9%,高于全国平均增幅13.4个百分点。邮政业业务总收入达136.6亿元(不含邮储直营收入),同比增长19.5%,占全国邮政业业务总收入的1/7;其中快递业务收入完成83亿元,同比增长18.3%,占全国快递业务收入的1/5,居全国前列。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的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邮政行业发展规划与地方发展规划尚未有效衔接。邮政业在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省邮政管理体制事权属中央,所以广东邮政业发展规划目前尚未能与地方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如在城镇楼房信报箱建设和农村村邮站建设等方面,中央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因而造成我省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邮政服务尚不能满足社会用邮需求。
邮政基础设施薄弱,邮政网点建设缺乏规范。以邮政网点为重要支撑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和改造规模不断扩大,邮政网点布局不尽合理,尤其在一些新建开发区、商贸区、工矿区、居民社区和高等院校,还出现邮政营业网点建设的空白。
快递企业发展能力和竞争力有待提高。目前全省已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邮政企业)有1364家。部分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水平偏低、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服务质量不规范等现象。政府鼓励扶持快递服务发展的配套政策不完备,快递车辆通行停靠难、发展融资难、空运租舱难等问题突出,快递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
四、关于贯彻落实《邮政法》支持邮政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邮政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省邮政业发展环境正逐步改善,《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于2008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第十一届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以第131号省政府令颁布,省财政补助2000万支持我省农村网点及邮政机要通信网络建设,省建设厅、民政厅与我局联合发文加强城市建筑信报箱建设,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我省邮政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作为核心内容,并把促进行业发展作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原则。为了宣传贯彻修订的《邮政法》的有关精神,我局加强对《邮政法》学习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邮政法》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召开了系统内的宣贯动员会议,并印发了学习宣传贯彻方案,组织系统内所有企业全面开展学习宣贯工作。但《邮政法》的贯彻落实,除了邮政本系统的努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注,更需要在座各部门的关心支持和配合。下面,我结合《邮政法》的相关条款,就支持邮政业发展,谈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和想法:
(一)要加大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扶持力度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邮政法》在第二条明确了邮政企业是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主体,并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应当在设置、布局、建设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在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因此,建议各有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邮政普遍服务:
一是要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大力推进“村邮户箱”工程。各地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区改造等项目,要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各市、县、乡(镇)政府要重视农村邮政通信建设,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以村为单位会同邮政企业设立“村邮站”,并发挥“一站多能”的作用,做好邮件接转传递工作。地方财政可适当支持,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宪法赋予的邮政普遍服务权利。力争到2010年,全省所有行政村“村邮站”建成率达到100%;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住宅楼房信报箱建设问题,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按《邮政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二是要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积极支持邮政服务“三农”。支持邮政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依据自身优势开展连锁化农家店配送业务,并逐步办理各类邮政业务。鼓励邮政企业发挥网络优势,拓展农村邮递和邮储市场,发展现代流通业,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是要支持解决邮政业发展用地和服务场地问题。非营利性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免收城市道路挖掘费及相关费用。邮政企业在商业区、住宅区和高等院校以借用、租赁等方式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应适当减免租赁、物业管理、占地(临建)费用。
  (二)要将邮政业发展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以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将邮政业作为我省鼓励扶持的重点行业,纳入公共服务领域,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将邮政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实现与交通、建设等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邮政事业发展,党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邮政服务”,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初视察广西邮政时,提出要“更好地发展邮政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的殷切期望。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继续深化邮政改革。张德江副总理连续十几次就深化邮政改革、加快邮政发展做出重要批示。近期,国务院印发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先后四次提到邮政速递物流,凸显了邮政快递在物流业中的重要地位。针对我省邮政市场主体规模大、企业规模不一、服务能力不高等问题,建议制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邮政业的政策措施,为邮政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对非公有制邮政业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办理证照、信贷融资、使用土地、创业服务和报关检验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扶持。
(三)做好经营快递业务许可制度和用户申诉的同步衔接工作
修订的《邮政法》中详细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在办理经营快递业务许可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条件,并规定了用户申诉的处理办法。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加紧制定配套的《快递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请工商部门积极支持、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快递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以及我局“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中心的同步衔接工作。
(四)开通邮件、快件运递专用绿色通道
《邮政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了邮件运递车辆应给予的优惠政策。前阶段,我们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多次协调沟通,初步达成了共识。接下来将在全省展开调研,抓紧时间制定出相关操作办法。建议对经核定承担邮件、快件运递任务的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临时停靠、限行路段特批行驶及进社区揽收、投递方面进一步提供便利,加大对邮政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保证邮件的收寄、运输、投递顺利进行。交通、铁路、公路、航空等有关运输部门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支持邮政业发展。我们也积极探索粤港澳快件通关绿色通道的建设,希望能协同海关共同建设完善统一的快递监管平台。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邮政法》第七条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管理局自成立以来,我们积极与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禁毒委、海关等部门机构的协作沟通,初步建立了邮政通信安全保障协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在邮路禁毒、反恐和奥运邮路安全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接下来我们将按照《邮政法》中关于安全制度措施的规定,逐条梳理并完善邮路反恐、邮路禁毒等邮路安全保障制度。同时,积极与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并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共同做好邮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通信与信息安全。
各位领导,《邮政法》涉及到方方面面,其宣传贯彻,仅仅依靠省邮政管理局的力量是不够的,更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座既有省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也有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希望大家通过此次座谈会,通过《邮政法》的宣传贯彻,多多支持邮政业的发展,多多支持省邮政管理局的工作,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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