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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关关税制度

一.概述

新加坡进口关税的主要作用是增加国家收入。而且由于新加坡是地处亚洲主要海运航线交点的自由港,并考虑到货物集散贸易的需求,它对进口实行开放政策,大约95%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入新加坡。当然,也有少数保护性关税。

二.关税分类

新加坡根据关税合作理事会关税税则对关税进行分类。自1983年以来,新加坡采用了简化贸易分类法,用2600项品目来代替过去使用的5700项品目。预先裁决

当厂商不能肯定一些特殊产品的正确类别时,可将样品连同文字说明寄给海关分类处和税务局,以求正确分类。分类方法要根据《1983年关税条例》的有关条款确定。当发生入关货物是否应该纳税方面的争执时,则由海关和税务局长来裁决。但是,可以向财政部长提出申诉,以作出最后决定。所以从中国发到新加坡海运空运货申报品名数量如实申报

三.关税税率

对酒类、烟草(含卷烟)、糖制品和冰箱实行特别关税率政策。关税率一般较低,货物的从价税关税率为5%,只有汽车例外,其税率为45%。

根据1977年2月24日达成的《特惠贸易协议的基本决定》,东盟各国为通过特惠贸易协议实现贸易自由化形成共识。在包括长期数量契约、为购货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关税特惠的延长、在特惠基础上的逐渐取消非关税壁垒和两个成员国间达成一致的任何其措施等方面实行特惠贸易政策。除国家开列的品目外,关税互惠是贸易合作机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贸易特惠谈判由东盟的贸易和旅游委员会(简称OTT)负责。1992年,东盟决定在15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从1993年1月1日起,在东盟内部相互减免关税,在特惠关税计划的基础上逐渐取消关税。面对非东盟国家如何征收进口关税则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

为获得任何东盟成员国出口产品的关税减让资格,货物应全部在某个东盟出口国内制造或制造所用的非东盟成员国的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货物离岸价格的50%(印尼为40%)。

四.税金和附加费用

新加坡没有海关附加费用。自1994年4月1日起,征收3%的货物与服务的进口税,本税是按纳税价值(例如,生产成本、保险费、运费和关税之和)而征收的。另外,对来自阿尔巴尼亚、老挝、蒙古、越南等极少数受许可证约束的国家的货物,新加坡海关征收进口货物到岸价格0.5%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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